

24小时紧急扣船,“即扣即调即放”促纠纷快速化解。
“本案双方当事人都切身感受到了上海海事法院的司法温度、服务速度以及高效便民的诉讼服务理念,为法院善意文明的司法工作点赞!”9月3日,韩国籍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向上海海事法院寄去感谢信。
在一起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案中,上海海事法院在当事人申请次日完成对一艘韩国籍船舶的扣押,在扣船当日即促成双方和解,以海事司法“加速度”获得高度赞誉。
外籍当事人选择上海申请扣押外轮
8月7日,上海海事法院收到了韩国籍申请人递交的诉前扣押船舶申请书和相关案件起诉材料。
“双方当事人均为境外主体,申请扣押的‘S’轮亦为外籍船舶,按计划涉案船舶即将停靠上海港。申请人通过诉前在上海扣押船舶,后续便可以基于我院是被扣押船舶所在地海事法院,依法向我院提起诉讼。”上海海事法院立案庭法官孙英伟表示。
申请人称,在2024年1月至2025年4月期间,其为韩国籍船舶“S”轮提供了数批润滑油及涂料,至今尚未收到支付款项,产生的费用与延期付款利息20余万美元。
“‘S’轮经常挂靠韩国、中国、马来西亚、越南等国家的港口。但在得知‘S’轮即将停靠上海港时,我方当事人毫不犹豫地通过其韩国律师委托本所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扣押‘S’轮,甚至选择放弃在被申请人所在地的韩国法院提起实体诉讼,转而向扣船所在地的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韩国籍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表示。
当事人为何没有选择在其他国家的法院申请扣船和起诉,而是“投票”给上海海事法院管辖解决相关纠纷?
“我方当事人曾特别提到,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9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中,就有韩国和朝鲜的双方当事人签订管辖权协议,合意选择上海海事法院行使涉案纠纷管辖权,充分彰显了中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影响力。”韩国籍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表示,“上海海事法院法官的专业性、公正性和国际化素质也在不断提升中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公信力。”
与时间赛跑,24小时紧急扣船
“S轮”仅短暂停靠上海港,次日即计划驶离,扣船窗口期极短。
8月7日,合议庭当日即审查完毕,完成工作时已至19点;
8月8日,执行局人员登轮实施扣押。
高效顺畅的节奏背后,是严丝合缝、紧张有序的密切配合——
立案庭法官及法官助理对接案件当事人,包括解答申请人关于扣船方面的法律疑问、指导申请材料的提交与完善,合议庭审核材料并进行评议、法律文书制作及签发裁定;
执行局法官、法官助理及法警完成船舶扣押,包括向海事局、出入境管理部门送达法律文书,在海事主管部门的协助下登轮向在船人员送达法律文书并进行法律释明;
综合办公室积极协助,包括运用上海海事法院航运链全要素智能分析系统准确定位涉案船舶的停泊位置。
“上海海事法院针对情况紧急的扣押船舶案件,为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启动绿色通道,即优先审查、优先立案、优先执行,通过快立、快审、快执,高效实施船舶扣押。”上海海事法院立案庭庭长韦杨说。
“立案庭在受理案件的同时,即与执行局沟通可能实施船舶扣押的基本信息,由执行局做好扣船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立案庭在出具法律文书后,也第一时间移交执行局。执行局立即启动实施程序,以最快速度完成船舶扣押工作。”上海海事法院执行局局长沈军补充道。
“即扣即调即放”促纠纷快速化解
如何既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避免因扣船导致的船期延误、港口费用叠加等衍生损失,有效促进涉外海商事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法官在收到扣船申请后,及时向申请人了解案件实体纠纷情况,对双方法律关系、矛盾争议焦点、案件基本事实和初步证据进行了解,并向申请人释明扣船的风险和可能引起的相关损失,促使申请人主动与被申请人联系解决实体纠纷。申请人对此非常认同并在扣船后积极与被申请人沟通联系。
“双方矛盾争议焦点主要是申请人依照合同约定为涉案船舶提供物料后,被申请人拖欠相应物料款项未予支付。”孙英伟说,“因涉案双方均为境外主体,本案化解主要采取法官引导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联系沟通、法官通过电话联络跟进的方式促使双方和解撤诉。”
被申请人出于减少船期损失的考虑,积极配合达成和解,主动向申请人支付涉案款项,矛盾纠纷得以根本化解。
申请人随即递交了解除船舶扣押申请书及撤诉申请书,上海海事法院快速作出解除扣押民事裁定,解除了对船舶的扣押。
“贵院的担当作为,不仅减轻了当事人维权成本,也避免了涉案船舶产生额外船期损失。”申请人笑意盈盈地表示,在涉案纠纷圆满解决后,双方当事人目前仍保持着良好的商业合作关系。
韦杨表示,涉外海事案件大多案情复杂,并涉及境外主体的文书送达、境外证据的公证认证等问题,审理周期长,案款执行难,采取调解方式化解纠纷,能够减轻当事人诉累并从根本上解决矛盾,有助于提升当事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持续打造国际海事争端解决优选地
“上海海事法院2021年推出《海事海商纠纷诉讼管辖协议示范条款》,依据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拓宽涉外协议管辖范围,形成涉外管辖协议范式。”上海海事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汪彤表示,“近年来,为精准对接当事人的涉外诉讼需求,我院不断探索各项便利化审判创新机制,提高中外当事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提升海事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持续打造国际海事争端解决优选地。”
一组组数据,成为上海海事法院国际解纷吸引力持续提升的生动注脚。
2022年至2024年,上海海事法院基于当事人约定管辖受理一审海事海商案件1961件,其中直接约定上海海事法院管辖的为787件,并呈逐年显著递增趋势。
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取消涉外协议管辖实际联系要求以来,上海海事法院已受理同该院不存在实际联系的涉外纠纷十余件。
通过丰富创新“工具箱”,上海海事法院不断提升诉讼服务便利度,提升诉讼服务品质——
自2023年11月7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在我国生效实施以来,上海海事法院依法简化境外主体的认证手续要求,以海牙认证替代领事认证,已累计接收来自20个缔约国的25份附加证明书认证材料。
上海海事法院推广适用境外诉讼主体概括性授权机制,25家境外航运公司在近400件案件中实现诉讼委托手续“一次性办理”。
“依法完善涉外法律查明和适用,提升涉外审判专业能力。为充分尊重中外当事人意思自治,破解外国法查明难题,我院制定外国法查明统一委托工作规则,与高校合作开展外国法查明工作。近年来,准确查明并适用墨西哥法、希腊法、新加坡法、英国法、印度法等多部外国法,有效提升涉外争议解决的可预见性。”汪彤表示。
来源:人民法院报·2版
见习记者:渠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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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编辑:逯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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